借条原件丢失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吗

来源: 网络时间: 2017-09-13 14:42:55浏览次数:2365
当发生借款纠纷时,相信很多人都会拿出借条来佐证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但也有些情况下,由于借条原件丢失、损毁等原因,只能勉强提供借条复印件。那在借款纠纷中,借条的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吗,也就是说,借条复印件有没有证据的效力呢?下面法宝基金法律服务平台的律师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说明。
借条原件丢失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吗
一、借条的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吗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三)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二、借条复印件有没有证据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中国有句古话说:“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就借款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就保留好了相关证据,一旦最后发生了纠纷,那些证据可就派上大用处了。如果您仍然不知道在借款活动中该怎么搜集证据,可以免费咨询法宝基金的在线律师。法宝基金法律服务平台首创零费用的风险代理模式,给委托人垫付所有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也就是说不用花钱就可以帮你打官司,而且还是专家级律师团队服务的模式,由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来负责案件。不花一分钱,一样可以赢官司。法宝基金的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做到团队强于任何单独律师。委托其代理诉讼自然比自己打官司来得可靠,与法宝基金签订委托合同以后,就可以将案件交由法宝基金的律师团队提供非常专业的评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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