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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吗

时间: 2018-06-27 11:39:22浏览次数:2987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可能存在很多纠纷,比如,在受托人有重大过错或过失并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时候,委托人是否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呢?法宝在线律师服务平台的在线律师也会接到不少网友文类似的问题,下面一起来通过案例看看相关知识吧。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所有的深圳罗湖某停车场被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因其与案外人的欠款纠纷被罗湖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原告清偿债务后,尚剩余350000元。2017年12月2日,经案外人陈某介绍,原告给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罗湖区人民法院:请将你院扣留的本人在罗湖区xx停车场的拆迁补偿款除法院已执行的款及费用外,剩余款全权委托郭子琪代为领取”。2017年12月3日,罗湖区人民法院给郭子琪送达了退款通知。2017年12月6日,被告郭子琪将涉案拆迁补偿款350000元从罗湖区人民法院予以领取。
2018年初,原、被告就领取补偿款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告诉原告此款已被其交付给了陈某。原告认为是其本人将授权委托书交给的被告,双方曾口头约定被告领取款项后向原告支付,并未约定给陈某。被告主张委托书是陈某转交的,口头约定不存在,是陈某给的授权委托书,其并不认识原告,谁给的委托书款就该给谁。

【法院判决】
原告以书面方式委托被告到法院领取退款,该委托领款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郭子琪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接受了原告所托的事项,将涉案补偿款从人民法院领出,理应将该款转交给原告。尽管其辩称授权委托书系案外人陈某所交,但并不影响其接受原告委托的事实。其所领取的系原告的债权,并非陈某的债权。即便其主张已经交付给陈某的情况属实,该行为应构成转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因此,原告要求其给付补偿款的请求理由成立。

【法宝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及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交给案外人闫长明,其结果均不影响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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