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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若待证事实证据不足,原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时间: 2019-05-28 11:46:51浏览次数:3718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开庭审理中,原告往往会委托律师出庭,而自己并不出庭。此时原告不出庭对案件判决结果是否有不利的影响呢?法宝民间借贷专业律师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并未强制每一起原告或被告都必须出庭,当事人是否出庭应诉,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及该案的具体情况,对于案件证据较为缺乏,需要原告出庭陈述以赢得法官自由心证的支持的情况,建议原告出庭并当庭对借款的细节进行陈述,以增加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几率。当然,如案件较为特殊,法庭根据双方证据和陈述认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认为原告必须出庭说明案件事实时,且原告收到二次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庭甚至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强制原告到庭。
民间借贷案件中,若待证事实证据不足,原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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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民间借贷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案情简介:
一、2011年9月,张拥军与高家富、亿盛矿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高家富向张拥军借款114.16万元,亿盛矿业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高家富向张拥军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人高家富,借款金额114.16万元。张拥军与高家富、亿盛矿业公司另签订一份还款明细,载明借款期间每月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金额,其中本金合计98万元,利息合计16.16万元。
二、张拥军向银川中院起诉,请求高家富、亿盛矿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为114.16万元,利息354277元。案件审理中银川中院通知张拥军本人限期到庭对案件事实作出说明,并就涉案资金来源、资金走向及支付情况进行举证,张拥军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最终银川中院认为张拥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向高家富交付借款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张拥军的诉讼请求。
三、张拥军不服银川中院判决,上诉至宁夏高院,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宁夏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张拥军仍未到庭接收法庭询问。宁夏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拥军已实际交付借款,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案件中,若待证事实证据不足,原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法院裁判理由:本案出借人张拥军以其持有的高加富签字确认的借款协议、借款借据、还款明细三份证据主张其与高家富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法院未认定张拥军已经将借款支付给高加富,原因在于:
第一,关于支付凭证。张拥军主张本案借款系以现金支付,但未提交相应现金交付凭证予以证明。高加富出具的借据对高家富是否收到借款没有表述,仅反映了双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
第二,关于支付能力及借贷金额。张拥军作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就涉案资金的来源、资金走向及支付情况接受法庭的询问,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亦未对诉讼主张金额与还款明细所记载的借贷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不能认定张拥军已实际支付案涉借款。
第三,关于交易习惯。张拥军主张当地、其所从事的行业、其与高加富之间存在以大额现金交易习惯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第四,关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张拥军代理人的陈述,本案所涉交易之前及之后,双方未发生过任何交易关系,仅此一笔;按照高加富的陈述,双方之间互不认识。在此背景下,114.16万元的借款在经济不发达的西北地区当属巨额借款,张拥军作为出借人,对该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综上,根据张拥军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本案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高加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该借款协议未生效。
 
在此,法宝民间借贷专业律师建议,出借人(即案件原告)应当诚信诉讼,不得以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且在借款交易时应当保留关键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如是不得不使用现金交付的,除签收收条外最好进行拍照和摄像确认借款人实际收到了借款,如果当场有见证人就更好。
因为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常对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存在较大争议,法院认为必要时,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此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切勿拒绝到庭,否则将可能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而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有利于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在属于现金交付情形的,款项来源、当事人关系、借款用途、款项交付细节等事实的确认对案件的结果具有较大的影响。
最后,法宝民间借贷专业律师建议,民间借贷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交付,且转账的账号最好是双方当事人本人的,这样才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好方式。此时,原告本人是否出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不是绝对性的,因为待证事实已经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予以证明,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此时不能径直以原告不出庭为由认为待证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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