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时间: 2019-10-21 15:40:30浏览次数:1604
基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下面我们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说明一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涉案工程款应如何支付的问题。
依据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的处理原则——按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可以划分以下两种工程款结算类型: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以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承包方依然可以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种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走法律程序。鉴于建设工程诉讼的复杂性,建议承包方委托律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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