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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有争议,法院会怎么判?

时间: 2019-10-24 15:23:42浏览次数:5757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由此引发的建筑工程纠纷也越来越多,比如拖欠工程款,协助办理房产证施工材料的提供争议,对实际施工工程量有争议等等。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下,如果对建筑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有争议时该怎么处理?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法院审判的关于该方面的经典案例。
建筑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有争议,法院会怎么判?
【经典案例】
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乙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进行结算时,双方对部分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产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中,甲公司主张,2014年7月22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月22日工程量表》中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以此为准。乙公司认可该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实性,但又另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15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月15日工程量表》”),该表中也记载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应为二张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之和。

甲公司则辨称,认可《7月15日工程量表》的真实性,但该表系分表,《7月22日工程量表》系总表,后者系三方对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原审采信甲公司的辩解,以《7月22日工程量表》完成时间在后,系总表为由,以该表为依据,最终确认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为10150m,据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200万余元。

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审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1”,南侧完成工程量是2016m,西侧完成工程量是280m,东侧完成工程量是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西、北、南、东一道、东二道工程量合计10150m,二者记载的工程名称并无重合。二审庭审中,法官要求甲公司当庭确认两份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无法确认,据此,二审法官认定两份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部分不存在重合,据此乙公司主张的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应为二张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之和请求成立,涉案工程量为两张工程量表之和,工程款合计300余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了工程签证单外,“其他证据”一般还包括: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施工费用定额等。本案中,形成在先的工程量表中工程量为4000余米,而形成在后的工程量表中工程量为10000余米,这就为甲公司主张后者与前者是总分关系提供一定的可信度,二审仔细审查了两份工程量表中的关于预应力锚索的主要部分的描述差异,认定两者并非总分的关系,据此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后总结:提醒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履行自己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关于自己实际施工工程量的证据,一是要保存好原件,二是原件要完整清晰,以免发生诉讼时举证不能或者像本案中一样被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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