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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欠钱不还怎么打官司?什么情况下借款合同无效呢
时间: 2020-06-28 15:07:38
浏览次数:1696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多有约定利息,很多人也正是为了赚取利息才愿意出借借款,而出借人借款本金的来源也是法院审查的关键点,因为借款本金的来源直接关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到约定的利息法院是否支持的问题,如果借款合同有效,只要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一般都支持,但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法院也不予保护。
那么什么情况下借款合同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根据该法条以及司法实践观点,如果出借人的借款本金是通过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贷款(这里仅只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后高利转贷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应视为理财行为)取得的,出借人在取得该笔信用贷款后又以超过贷款利率作为利息的约定出借给借款人的,则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法院仅支持借款本金和贷款利率的利息。
出借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仅是产生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不小心可能就涉嫌高利转贷罪,关于高利转贷罪,很多人可能觉得很少听过这个罪名,所以对该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等都不了解,甚至有人觉得高利转贷罪的“高利”应指借款利息超过年利率3%才可能涉嫌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司法实践中,只要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则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关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此进行了明确,即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均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利转贷罪,虽然听的较少但已经有很多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宝律师提醒各位在出借借款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借,切勿为了赚取利息逾越法律红线,通过向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再转借的行为不可取,一不小心可能就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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