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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写利息,打官司这样做,法官也会支持你拿回利息

时间: 2020-08-10 15:03:43浏览次数:3777
【困扰】
借钱的时候说好了两分利,但借条上没写,利息还能不能要回来?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条上没写利息,打官司这样做,法官也会支持你拿回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般而言,口头约定难以取证,若是借条上未明确约定,法院一般认定为未约定利息,不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
但是,若是能证明确实有利息的约定,各项证据之间能相互映证,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使得关于利息的主张有高度可能性,仍然是有可能要回利息的。

【最高法案例】
左威光、毕晓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253号
【法院认为】(节选)
原审认定当事人之间债务未清偿完毕,左威光应向毕晓东支付案涉492.5万元借款的利息,具有证据证明。
第一,左威光有关双方并未约定利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在有关492.5万元借款的两张借条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借贷双方关系、交易习惯、合同履行情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有无约定利息的事实。首先,左威光与毕晓东系朋友关系,根据左威光在2017年5月2日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双方相互借过钱,毕晓东出借多些,利息没有书面约定,都是口头约定,短期借款利率高,长期借款利率低,如果用三五天就不付利息,不止三五天肯定要付利息,长期借款月利率一般一分五,有的短期借款月利率两分五。据此原审认定,基于双方的朋友关系,双方借贷关系中的交易习惯是:在借条中不载明利息,但口头约定利息,借款利率自一分五到二分五不等,短期借款利率比长期借款利率高。其次,借贷关系成立后双方款项往来情况显示:2011年6月20日金额200万元借条出具后,左威光于2011年7月25日还款5万元(200万×0.025=5万);2011年7月11日金额300万元借条转账时扣除7.5万元,实际支付292.5万元(300万×0.025=7.5万);左威光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11月2日应还三期借条金额200万元的利息和两期借条金额300万元的利息,并实际还款30万元(3×200万×0.025+2×300万×0.025=30万)。以上还款情况均符合月利率2.5%的计算规律。同时,原始债权人张毓出庭作证亦陈述案涉492.5万元借款存在利息约定。以上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492.5万元借款存在月利率2.5%的利息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审法院依据案件证据综合认定492.5万元借款存在按月息2.5%计算利息的事实,并无不当。

【法宝律师建议】
借条上一定要有明确的利息约定。这是我们一直建议朋友们的。
但是之前不知道要写利息在借条上,只是口头约定,并不代表就无法主张了,就只能放弃利息的利益了。只要各项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映证,还是有拿回利息的可能的。当然,这个就很考验律师的举证功底了。因此,打官司,一定要找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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