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有借条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原因是这3点

时间: 2020-09-11 11:25:39浏览次数:2160
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而在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由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目的从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对于借贷事实的认定就比较难,面对只有借据这一个证据时,我们要怎样做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欠钱不还有借条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原因是这3点
借款人不承认借贷事实的情形
仅有借据而无其他相关证据,相对方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对于这一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虽然原告只有借条这一个证据,但是当被告提出异议时,如果问心无愧,绝对不要不出庭,法院会要求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亲自到庭陈述和质证,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然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判决。

借款人承认借贷事实的情形
仅有借据而被告均予承认的,看似毫无疑义,实则隐藏着大问题,这也是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大显性特色。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在夫妻离婚、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等情况下较为常见。依据实质审查原则,法院对于借款之真实性应予查明。具体要考虑以下方面:

第一,出借人与借款人关系的审查。法院审理案件中应当查明双方的关系,需要询问是否属于亲戚之间的借贷,是否存在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的情形或可能,并告知作虚假陈述和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二,在亲戚关系的借贷中,需要审查借款的交付时间、地点、金额来源等,但此类审查因可能涉及当事人隐私,甚至与案件毫无关系的其他事实,因此审查亦不可过度。

第三,借款目的审查。动机问题法院不能介入,但在借贷事实的虚假可能性很大时(如交付大额现金),应当可以询问当事人借款的目的、用途等非当事人隐私的借贷真实性的因素。实质审查结果如涉嫌刑事案件,如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借法院判决达到确定虚假债务的目的,应及时移送相应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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