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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涨价卖家违约不交房,律师只用一招,赔偿损失25万!
时间: 2021-03-30 17:35:09
浏览次数:2380
在房屋市场价波动较大的时期,常有合同签订后房价大涨卖家后悔卖房,单方要求加价不成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转手就卖给其他人,完全无视合同约定,也因此给买家造成了实际损失,面对房价上涨,买家如果不能如愿拿到约定房屋,重新再买房势必需要以更高的价格才能买到同类房屋,因此,房价上涨后与原房价的差额可以作为买家的实际损失要求卖家承担。
具体应如何计算损失,简要看以下案例:
2013年9月18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小区的一套面积85平的房产以102万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李某应于签约当日向张某支付15万元定金,并应于2013年11月30日支付房款70万元,2014年1月31日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完过户当天李某应将余款17万元付清,在李某付清全部房款后张某向其交付房产,合同约定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向张某支付了前2期款项合计85万元,2014年1月23日李某发现房产已有人在装修,经询问后张某告知房子已转卖他人无法向李某交付,承诺向李某退还已付的85万元,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
1、解除合同;
2、返还已付款8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3、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55000元。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因张某违约造成的损失,李某根据合同约定的应过户时间的房屋市场价,在2014年1月31日该房屋市场价为1275000元,相比合同签订时房价涨了255000元,意味着因张某未按合同约定过户交房导致李某在当时再购房需以高出255000元左右的价格才能买到同类房屋,如果不是张某原因李某本无需承担该上涨后的费用,所以这高出的部分就是李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张某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上述这个案例,法院对于买家的实际损失一般都支持约定房屋过户时间的房屋市场价与合同约定的房价差额,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则买家可就高的违约金主张卖家的违约责任,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买家可以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房地产违约纠纷纠纷,先打官司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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