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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不方便起诉,债权转让要这样做法官才会支持

时间: 2022-03-23 15:59:59浏览次数:1587
在民间借贷的债务纠纷中,有一种叫债权转让的行为。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下面法宝在线的民间借贷律师带大家看看这个案例。

以前的合同法、现在的民法典均对债权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以下这3种情形外,债权人是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即可。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欠钱不还不方便起诉,债权转让要这样做法官才会支持
法宝律师办理过多起债权转让相关案件,经法院开庭审查后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要件,证据充分,对我们客户的诉求全部都支持了。但法宝律师检索案例时却发现在某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债权受让人的起诉却被法院驳回,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情:张某与林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林某出借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期6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将100万元转到林某银行账户内,借款到期后林某未依约还款,张某找到朋友徐某,向徐某披露了虽然自己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并且钱也是从自己账上转出去的,但实际出借人是李某的事实,因自己和李某工作性质原因不方便起诉,希望能以徐某名义起诉,徐某同意了张某的请求,于是张某与徐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对林某享有的100万元本金和借款利息的债权一并无偿转让给徐某,并通过EMS邮寄到林某住所地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林某,很快徐某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判思路:
诉讼中法院依徐某申请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庭审时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神圣的法庭下,徐某和张某如实陈述了涉案借款真正的出借人是李某,因张某和李某不方便以原告身份起诉所以通过张某转让债权的方式使得徐某受让债权取得原告资格,且徐某没有支付任何转让对价的事实。法院认为,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仅是为了让徐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而签订的,张某和徐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09.01实施)第二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此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后徐某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宝律师评析:
上述案件中从形式上来看徐某的诉讼请求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原债权的借款合同和转款凭证均具备,且债权转让流程也合法,出现被法院驳回这样一个难以预料的结果关键在于将债权转让人本身就不具有真实的债权人身份,即债权转让人无权转让并非属于自己的债权,将本就不是自己的债权转给他人,自然也难以被法院支持。在借款案件中,类似上述案件情况的不少见,之所以会出现实际出借人不是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有个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实际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不方便以真实身份出借为规避因职业放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这种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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