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法院判决后也不还钱怎么办?强制执行还可以这样做

时间: 2022-09-09 15:44:07浏览次数:1604
“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有财产的股东诉讼中将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其他本身有大量债务的人,看着公司这情况觉得钱要不回来了,有没有办法让案件起死回生?”,这是今年2月客户过来咨询的问题,法宝律师在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追加公司现股东对执行帮助不大,最关键是要追加公司原股东之后才更有机会执行到位,经过团队研讨并与客户进行详细分析,客户决定将案件委托我们处理。
老赖法院判决后也不还钱怎么办?强制执行还可以这样做
接案后,法宝律师立即收集调取了大量证据材料,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证据等一整套立案材料顺利立案,5月该案法院组织了听证,6月初收到法院发来的追加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现跟大家分享一下本案办案经验:

2020年2月开始客户为A公司提供运输服务,A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运费,其中有几笔运费是通过A公司股东张某个人账户支付,截至2020年12月A公司拖欠客户运费合计27万元,因A公司经客户多次催款仍拒不支付拖欠的运费,客户于2021年3月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客户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27万元和利息,后因A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8月客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查不到A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A公司原股东张某原持有公司100%股权,2021年5月诉讼中张某将持有的100%股权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给了李某,客户了解到张某有2套房产,而李某有大量执行不到的终本案件。

法宝律师申请追加A公司原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涉案债务发生期间张某系公司持股100%的股东,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并且从张某通过个人账户支付过几笔公司运费来看,显然张某财产与公司财产构成混同,张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张某现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但涉案债务发生期间其系公司独资股东,虽其已转让公司股权,但不能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并且从张某转让股权的时间点、股权受让方已有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来看,张某在涉案债务产生后将全部公司股权转让给一个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人显然是恶意转让,目的是逃避债务,因此应当追加张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辩称自己已不是公司股东,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最终采纳了法宝律师的主张,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支持了客户的追加申请。

本案其实客户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时可以同时将公司原股东张某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诉讼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只要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财产独立的,一般都会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在拿到胜诉生效判决后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公司和股东,就不用说等执行不到公司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申请追加股东,这样也省时省力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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