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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转错到被执行人账户怎么处理?转款人提执行异议就能解决

时间: 2023-03-30 10:17:48浏览次数:3859
转错帐这种事在生活中不少见,通常情况下,发现转错帐后如果收款人拒不退款,转款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退还。但如果收款的账户被法院冻结了,这时,即使“收款人”想退回去,也无法对相关款项进行处置,这种情况下应该起诉“收款人”?还是向冻结账户的执行法院提异议?

最高院的一个案例已有答案,就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无需另案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案情:
元恒公司因与刘某执行问题,元恒公司的建行账户被榆林中院冻结,2015年7月3日金博公司向元恒公司建行账户分4次转款合计4369651.29元,后被榆林中院将上述款项扣划至该院执行账户,此后金博公司以上述款项系误转为由,向榆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榆林中院裁定驳回该执行异议,金博公司不服并向榆林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了金博公司的诉讼请求,金博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得执行2015年7月3日金博公司向元恒公司的转账4244670.06元(已扣除金博公司尚欠元恒公司工程款124981.23元)。二审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
二审判决认定金博公司就案涉4244670.06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款项,该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1、判定金博公司就案涉款项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须以判定案涉款项的归属为前提,本案中案涉款项的归属,取决于金博公司向元恒公司划款的行为是否确系误划。二审判决对金博公司与元恒公司之间经济往来查明的基础上,确认金博公司转入元恒公司账户的4369651.29元,在扣除应支付的尚欠工程款124981.23元后,其余4244670.06元系误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由于金博公司向元恒公司划款4244670.06元系误转所致,金博公司对于划款行为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元恒公司亦缺乏接受款项的意思表示,该误转款项的行为未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该款项的实体权益仍属金博公司所有,而不属于元恒公司。金博公司对该4244670.06元款项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榆林中院对该款项的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已经查明案涉款项的实体权益属案外人金博公司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处理方式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仍要求案外人再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寻求救济,除了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之外,并不能产生更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亦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初衷。

最高院综上裁定驳回了刘某的再审申请。

所以,一旦发现转错帐且收款账户还被法院冻结时,方向别走错了,应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非走不当得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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