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基金律师教您: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时间: 2016-10-25 10:43:13浏览次数:171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注意利息的期限和其他区分,很可能计算结果会大大不同,案件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法宝小编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

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


超过红线36%,不论何种情形,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

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

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预先释明,而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斤斤计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人从心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从最大化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将贯穿于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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