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基金提醒:防止“引火上身”!!!——律师如何甄别虚假诉讼?

时间: 2016-10-25 10:36:37浏览次数:1992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最高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诉法新增的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在诉讼中已不新鲜,但以往法院很难做出这样的认定,一方面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制度,法官一般不主动调查,另一方面真假之间也缺乏明确的标准。


最高院最新发布的第68号指导案例,“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判决书洋洋洒洒15000多字,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罚款50万元。这昭示了最高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法院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并加大打击力度。

最高法院的判决通过对两个焦点问题的查明正确作出了虚假诉讼的认定:一是两个公司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涉案的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翰皇公司之间股东、董监高人员相互交叉,实际上由一家人控制,自然存在关联关系。但关联关系是公司制度的必然结果,并不必然产生虚假诉讼,如果经营规范、手续齐备,完全可以互为债权债务人。二是案件的关键也是证明的难点,即双方是否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判决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时间、借款数额、资金往来、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借款用途与合同相悖、诉讼中的行为与日常经验相悖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层层递进地证明本案借款关系存在的不合理性,借款关系不真实。

本案非常有针对性的对以往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制裁的难点提出了可行的意见,正如前文所述,举证责任的问题,明确涉虚假诉讼时,法院应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作出处理;证明标准问题,强调心证,法官应基于情理推断,对虚假诉讼的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认定构成虚假诉讼。越是复杂的案件,越是需要大胆的情理推定,判决书中旗帜鲜明地指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行为


律师在诉讼业务中,也应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认识,保持敏感度,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阶段有关虚假诉讼,实践中有以下情形较为常见:

1、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

2、为逃避债务,当事人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3、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明显不合理,如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4、当事人自愿以不动产或已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财产抵债,转移责任财产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遇有这类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往来、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一旦认定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主动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请求法官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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