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案例

公司可以解除“老赖”劳动合同吗?发现一个解雇一个!

时间: 2018-12-24 16:16:44浏览次数:2719
案情简介:
牛某经推荐应聘担任某市某私募基金公司总经理。因工作表现出色,经股东会选举同意,牛某被推选担任董事一职。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公司发现牛某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以牛某“隐瞒个人履历和基本信息”以及“缺乏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为由,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向其送达了解雇通知书。牛某对此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基金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间工资。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可以解除“老赖”劳动合同吗?
审理中,牛某表示其在职期间认真履职,不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至于是否被列为失信主体与录用条件无关,不应作为解除合同的正当事由。

基金公司则主张,牛某系失信被执行人其未履行个人应尽事项的告知义务。而该身份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关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强制性规定,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任职资格可否作为默示的录用条件,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牛某要求基金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间工资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除了包括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明示的条件外,我们认为还应该包括默示的条件,比如劳动者应聘该岗位时必须具备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关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强制性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牛某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妨碍了其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基于此,牛某因缺乏双重任职资格,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而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或特殊行业劳动者由于岗位身份特殊,应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存在影响任职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当然,若本案中发现劳动者任职资格重大缺陷是在试用期满后,我们认为还应重点考量劳动合同是否能正当履行,而不应简单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涉嫌侵犯普通劳动者基本的就业权。

总而言之,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对高级管理人员委以重任之前,务必做好聘前背景调查。同时,也建议劳动者注重自身的个人信用建设,切莫因失信行为而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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