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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十三行员工坠楼”案中的法律观点分析

时间: 2019-01-07 17:04:27浏览次数:3059
2018年12月17日,广州越秀公安通报了一起的坠楼事件。据微博“广州越秀公安”报道,经初步调查,在16日下午,某服装店老板许某(女,32岁,黑龙江人)因怀疑其员工黄某(男,20岁,广东惠来人)盗窃店铺仓库内衣服(仓库设在该事发地大同坊9楼),许某与其男友刘某(男,41岁,广州人)及另外4名男子到仓库处找到黄某质问。期间,黄某从9楼阳台处坠楼。经法医初步勘验,死者黄某符合高坠死亡特征。目前,越秀警方已对许某等6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发生后,有网上流传称,死者黄某被女老板殴打近一小时后被从9楼扔下去当场身亡,还“爆料”行凶者买通派出所让家属签名确认黄某是自杀。
“广州十三行员工坠楼”案中的法律观点分析
12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用一条完整扎实的证据链,直面网友质疑,为死者发声。杀害、买通、黑恶势力、特殊背景,在舆论的猜测中“越秀男子坠亡案”疑点重重。在质疑声前,广州警方以一丝不苟的调查、直面问题的态度对事件疑点一一回应。没有任何一个生命,应当不明不白消失在阴谋与猜忌里。不掩饰、不推测,实事求是,还原真相。这是政法机关必须履行的使命,也是对逝者最真诚的告慰。

法宝在线方励文律师认为,本案许某、刘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其关键点在于许某等人实施了哪些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黄某坠楼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广州警方在发布会上对案件重要事实的反馈:刘某等对黄某进行禁锢,期间嫌疑人刘某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死者黄某某的腹部。当时现场看管的嫌疑人张某矜和吴某,吴某一直在西阳台东角翻看手机,事发现场中心区域为大同坊9楼的西阳台,此区域为监控视频的死角,周边及案发前后时间段内死者、嫌疑人的行动轨迹警方均已提取。黄某攀爬阳台是通过现场痕迹鉴定的客观事实,但动机不清。视频监控记录下死者在9楼仓库工作的情形,以及嫌疑人和死者进出西阳台的情形。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1分11秒后返回西阳台,回来后就发现黄某某在阳台护栏外侧。

从以上警方的发布内容可以看出本案最为核心的信息:
1、刘某等人对受害人黄某进行了禁锢,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拘禁行为,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殴打。
2、受害人黄某系自行攀爬到阳台外侧,但其为何会如此,动机不清。其攀爬直至坠落的时间实从犯罪嫌疑人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至17时17分06秒期间。
在警方开新闻发布会之前,根据网传内容,受害人黄某系”被殴打扔下来”以至于坠落死亡,此情形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是间接故意,即明知却放任,亦构成此罪。但从警方通报来看,受害人是自行攀爬到阳台外侧的。从警方反馈内容中看不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所以故意杀人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现在情况来看,均难以成立。
“广州十三行员工坠楼”案中的法律观点分析
但是,拘禁和殴打的行为确实存在,犯罪嫌疑人对此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拘禁和殴打的行为与死者坠楼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呢,如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又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本案虽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情形,但亦可参照适用。

所以,虽然从本案的情形来看,难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从重处罚。如果最后司法机关认为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情形,即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采取的拘禁、殴打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他们所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方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司法案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绝非凭网络杜撰或自行发挥联想就可武断地得出结论。相信,广州的司法机关定会秉承文明执法、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行的要求,给出一个公平正义,且令广大人民信服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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