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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算诈骗吗?合同诈骗和合同违约的区别

时间: 2020-07-07 14:38:31浏览次数:2447
很多当事人拿着合同向公安报案,要告对方“合同诈骗”,常常碰到公安不立案的情况,他们会建议当事人找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让很多人十分糊涂,究竟什么情况是合同诈骗,什么情况又是合同纠纷呢?
合同纠纷算诈骗吗?合同诈骗和合同违约的区别
法理上,刑法作为最严格的法律,其入罪标准远远严于其他法律的违法标准。以双方具备合同为讨论的情境:公安机关在判断时,一般先看其是否具备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若具备,则以合同诈骗立案;若不具备,则判断为合同纠纷,建议当事人走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点名了合同诈骗罪的实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以下几种情形: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看看案例】
1.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新明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新明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新明表示谅解。
王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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