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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借条上只签个名字有效吗?担保有时限,催债要及时

时间: 2023-02-15 11:13:01浏览次数:2510
我们都知道,借钱出去,让债务人写借条很重要。但是为了保障债权能够实现,出借人在借钱出去的时候,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那么借条上是不是只要有担保人就可以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2019年10月15日,王某向朋友张某提出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1%,借款期限是一年。为了让张某同意借钱,王某找了周某来给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字。一年到期后,王某还是没能还钱,只给了张某几个月的利息,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张某于2021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的借条里约定了借款时间为一年,没有对担保期间作其他约定,所以担保期间应该为自2020年10月15日起6个月,张某系2021年6月才向法院起诉的,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间,因此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本息,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什么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

对于担保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是属于补充责任,而且债权人需要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履行不了的部分才能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则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在担保期限内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保证人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于上述这个案例,保证人周某只是在借条上签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一般保证,且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张某的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款,因此主张周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应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而张某在2021年6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了,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主张周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

提醒广大债权人,如果借条有约定担保人,在借款届满后应该及时向保证人催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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