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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又不愿意结婚,到底是谁的错?男女双方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时间: 2019-01-22 17:17:45浏览次数:3790
如今社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许多男男女女不会将初夜留在洞房花烛夜之时,婚前性行为普遍存在。而在此背景之下,就会出现未婚先孕的可能,此时若双方不能达成结婚的一致意愿,在法律上应如何处理,男方双方应有什么样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呢?

面对女方怀孕,其处理大体有三种方式,一是奉子成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自此双方形成夫妻关系,没有问题;二是男方不愿结婚,而女方坚持要生下小孩,即使独自抚养做单亲妈妈也可以,这种情况对男方需要承担小孩的法定抚养义务,自不用多言;三是男方或女方不愿结婚,进行堕胎,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今天要着重探讨的内容。
未婚先孕,又不愿意结婚,到底是谁的错?男女双方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一)两种裁判思路:
1、认为你情我愿,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予以分担。责任范围: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2、认为男方未采取安全措施,以及补救措施,存在过程,70%为宜。赔偿范围除上述外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

(二)广东省司法判例:
1、第一种裁判思路以(2017)粤0111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为代表,判决内容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发生性关系并继而导致原告怀孕的事实,被告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责任。被告对此虽然没有主观过错,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原告因怀孕人流损害身体健康权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
损失包括:女方因怀孕人流所发生的医疗费;女方误工费,根据女方人流时孕期和对应产假确定误工期;营养费,考虑女方的年龄以及引产手术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来酌定;交通费。考虑到女方门诊检查、住院手术以及鉴定所必然产生的交通费用,结合选乘交通工具的合理性,对该项损失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女方住院的天数,一天100元。
对于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由于原、被告系在自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导致原告怀孕,被告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2、第二种裁判思路以(2012)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为代表,判决内容支持了女方的精神抚慰金主张。
裁判要旨: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在自由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承担过错责任。被告作为男方,在发生性行为前,应知道采取避孕措施以避免女方因发生性行为遭受身体伤害。但在本案中,被告在发生性行为时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导致原告怀孕,后在得知原告怀孕后也未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原告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造成原告身体遭受伤害,故被告对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所遭受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女方,明知发生性行为未采取避孕措施可能会存在受孕风险,主观上有侥幸心理,行为上也未予拒绝,以致怀孕后被迫人工流产,导致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一定的损害,原告主观上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定。支持了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上述费用,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对原告今后的工作、生活均造成一定影响,精神带来一定痛苦。而其在原告怀孕后也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原告由此导致的身体、精神的痛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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